|
一 、自2000年4月1日起,储户在办理各储种开户业务时,均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;代理人办理开户业务的,要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。
二、 储户持北京开户、开户日期在2000年4月1日以前,存折首页无“实名”字样的活期存折办理续存业务时,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实名制登记手续;若帐户户名与其身份证件姓名不符,营业员只为其办理支取业务,不办理续存业务,或请储户另开新户或清旧户转开新户。
三 、 身份证件的变更。身份证件变更时,储户需持存单(折)、原身份证件(如无原身份证件应凭原身份证件填发单位的书面证明)及新身份证件到开户局填写“身份证件变更申请书”。
|